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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撤銷是否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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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撤銷是否有溯及力

一、民法典中合同撤銷是否有溯及力

合同撤銷是有溯及力的。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方有過錯的,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合同撤銷後將發生兩方面效力,一個是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無需履行合同;另一個是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合同被撤銷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合同撤銷具有溯及力,合同未被撤銷之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撤銷之後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所簽訂的合同,在受人脅迫的前提下訂立的合同,在趁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都屬於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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