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假釋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假釋考驗期是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刑法》
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假釋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假釋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物件條件,假釋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後,才能適用假釋;
3、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才可以假釋。
四、假釋和減刑的區別有哪些?
1、物件不同。
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還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或立功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
假釋只能使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
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裡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
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減刑後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假釋跟減刑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假釋是提前將犯罪分子釋放出去,提前釋放了犯罪分子之後,在法定期限內仍然要對犯罪分子進行監督考察,如果假釋期間違反法律規定,還是要收監執行的。並且,假釋考驗期是不能折抵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