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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既遂法院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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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既遂法院如何判決?

一、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既遂法院如何判決?

1、對犯此罪的行為人,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物件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物件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

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核材料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違法法律當中的規定,儲存爆炸物的將會按照《刑法》第125條當中的規定定罪處罰,畢竟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因此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將會對於這種犯罪行為進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