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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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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判多少年?

一、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判多少年?

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判多少年是在兩種罪名的刑期相加的基礎上酌情考量實際的犯罪手段,行為後果等等因素來確定最後的刑期。

1、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對非法拘禁罪的刑罰做了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數罪併罰。

在《刑法》總則中,對於數罪併罰做了明確的規定,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2)、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上,搶劫罪與非法拘禁罪並罰時的判刑範圍是在兩種罪名的刑期相加的基礎上酌情考量實際的犯罪手段,行為後果等等因素來確定最後的刑期。

二、數罪併罰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同一犯罪嫌疑人如果從事多個犯罪行為,並且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此時將會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來處理,比如說既存在非法拘禁行為,又存在綁架行為,應該在兩種罪名的刑期相加基礎之上,綜合考慮其他的犯罪情節,然後由人民法院來確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