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在疫情期間不收監算刑期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23W)
在疫情期間不收監算刑期嗎?

一、在疫情期間不收監算刑期嗎

是不算刑期的。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刑期執行,如果是管制的,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是否計入刑期

算刑期,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構,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在疫情期間不收監不算刑期,但監外執行的時間需要計算在刑期內。在監獄服刑的犯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進行保外就醫;在懷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由監獄提出書面的意見,報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批,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需要由社群負責矯正,由基層組織協助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