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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窩藏、包庇罪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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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窩藏、包庇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窩藏、包庇罪才立案?

窩藏、包庇罪為實行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就應當立案處罰。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窩藏、包庇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包庇罪與偽證罪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偽證罪是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為特殊主體,偽證罪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為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包庇罪物件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物件只能是未決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虛假證明與偽證罪中的證人作虛偽陳述如何區分的問題。

窩藏、包庇罪不僅僅侵害了我國的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我國司法機關的管理制度,如果在一個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其他人幫助該犯罪行為人逃匿、包庇該犯罪行為人的,此時該實施幫助逃匿、窩藏等行為的人就構成窩藏、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