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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100萬已退回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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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100萬已退回怎麼判?

一、職務侵佔100萬已退回怎麼判?

職務侵佔100萬元,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已全部退贓,應當從輕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增加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基準刑:

(1)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佔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職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佔的款項用於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實施職務侵佔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只要是有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把原本的公共財物佔為己有,數額達到了5000元就已經涉嫌犯罪了,如果當事人侵佔的數額已經達到了100萬元,已經是屬於嚴重犯罪的情況,所以通常是五年起步的有期徒刑。但如果當事人認罪態度良好,並且已經將財務進行了退還,這時候在處罰上就可能會對當事人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