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幫信罪不起訴條件是什麼
1、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規定,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幫信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因此,行為人實施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只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可以構成本罪。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援、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訊、銷燬資料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雖然達到了幫信罪的構成要件,但是行為人的行為,情節比較輕微並且危害不大,那麼可以不進行起訴,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了相關的知識和幫助,並且經過有關部門告知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啊,就可以認定為幫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