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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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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嗎

可以。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並存。《民法典》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條規定,合同解除後,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麼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麼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損失,如果獲利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要麼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麼自己獨享主張權利後而取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後,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合同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這兩種,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為解除合同受到了損失,那麼另外一方當事人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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