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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續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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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續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一、租賃房屋續簽合同有法律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在原合同上續簽有法律效力。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在原合同上作適當修改或備註(主要是租賃期限),則相當於雙方又簽訂了一份新的租賃合同,續簽是有法律效力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1.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3.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

4.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賃到期後沒有籤合同會怎麼樣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由原來的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係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

承租人與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出租人在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因承租人在搬出租賃房屋之前,還有尋找住處、搬家等事宜需要另行處理。因此,法律同時對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作了一些限制,要求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對於合理期限,應該看原租賃合同是否已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習慣確定。實踐中一般為10天至30天。

例如,原租賃合同約定,房東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前要提前1個月通知租客,那麼在原租賃合同屆滿後繼續出租房屋的房東如果要解除租賃的,依然要依照原有合同的約定提前1個月通知租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以後可以續簽合同,可以直接重新訂一份新合同,也可以在原來的合同上續簽,都是有效的,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以後,承租人還在繼續使用租賃房屋,但是沒有簽訂續簽合同,那麼原合同就會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