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糾紛後怎麼錄音才有效?
1、被錄音者必須是爭議事項的相對方。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爭議事項的內容。
3、錄音應當真實完整。被錄音者不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4、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裝置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應該選擇在一些公眾場合進行;
5、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二、合同糾紛的證據型別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合同糾紛舉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1、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說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
2、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於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影,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
3、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
4、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鑑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
5、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
6、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若該證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關鍵作用,則作出該證言的證人為關鍵證人。關鍵證人應當到庭作證。關鍵證人出庭確有困難且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可以直接提交書面證言。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規定過錄音的方法和過程,處理合同糾紛時,可以再跟對方交談的過程中進行錄音。錄音雖然是一種很常見的證據材料,但不論向法院提供了哪一型別的證據,庭審過程中都要質證,偽造的證據或者取證方式不合理的,都不會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