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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多長時間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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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多長時間申請強制執行?

一、提前多長時間申請強制執行?

1、現行法並沒有規定應該提前多長時間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1)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二、申請強制執行前如何付款?

1、申請強制執行前,有付款義務的一方按照雙方的約定付款即可。

判決書、裁決書之中若是明確規定了付款方式,那麼按照判決書、裁決書中規定的方式付款。

2、申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先交執行費,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三、申請強制執行就算立案了嗎?

1、申請強制執行不一定算立案,申請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才予立案:

(1)申請或移送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所謂執行當事人就是執行程式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換言之,就是法院判決、裁定、仲裁裁決等具有給付性質的執行根據上所確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對執行當事人的稱謂並不統一。《民事訴訟法》一般使用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這一對概念,但有時也使用“債權人”、“申請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概念。司法實踐,執行當事人的稱謂應當統一,使用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這一對稱謂。

(3)受申請執行的法院有執行管轄權

受申請執行的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是審查執行申請時的一個重要問題。執行管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強制執行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權利人行使申請權,使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有利於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均衡和協調;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在涉外執行的情況下,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於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只有享有管轄權,才能立案受理,否則就不能立案受理。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受理;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2、關於申請執行的期限,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當事人申請,應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或法人的為2年。申請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在司法實踐中,在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公證機關作出裁判、裁決或者公證文書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沒有告知當事人提起申請執行的期限;同時,由於有些當事人法律知識匱乏,在沒有告知其申請執行權利時,便不知道自己還享有申請執行的權利,當事後得知,提出執行申請時,已經超過申請期限,人民法院對此申請不予受理。

(2)法律規定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分期履行的債務,債權人只能分期申請執行,對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無權申請執行。

只要能夠收集相關證明自己已經滿足了強制執行條件的材料,那麼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收到此申請後,需要結合實際情形判斷是否需要受理該申請。若是對提前多長時間申請強制執行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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