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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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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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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強制執行受被執行人異議、被執行人有無財產、被執行人是否配合等諸多因素影響,無法確定具體的執行時間。可參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2、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