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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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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一、新刑法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攜帶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2、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涉嫌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搜查嫌疑人需遵守哪些規定?

1、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2、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3、只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

4、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四、涉嫌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處罰標準不能一概而論,非法攜帶彈藥的這種行為在沒有造成任何嚴重後果,但已經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就會被判刑,比如非法攜帶炸彈一枚以上,一般不論出於什麼樣的原因,都不允許非法攜帶彈藥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