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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程式違法判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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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程式違法判決有效嗎?

行政強制程式違法判決有效嗎?

法院審理程式違法判決是無效的。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所以法院應該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程式違法是指哪些情形

(一)程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程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式要求等等。

(二)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採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方式違法主要有兩種情況:

1、行政行為未按法定方式進行。例如,公司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口頭允許公司開張營業,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該批准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

2、行政行為雖然依法定方式執行,但有缺陷。如書面裁決忘記蓋公章,會議記錄沒有簽名,行政決定遺漏日期等。

(三)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表現為:

1、法定步驟省略。行政法規必須經發布後才能生效,如果某政府機關以未經發布的行政法規為依據進行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必然無效。

2、法定步驟顛倒。某些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主體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處罰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才舉行聽證,就屬法定步驟顛倒。

3、無根據增加步驟。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行政程式。如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申請結婚登記人申報財產,就屬於無根據增加步驟。

4、不遵守時限。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如果超過七日才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就屬於不遵守時限。

程式違法判決一般是無效的,程式違法的情形包括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行政行為未按法定方式進行,行政行為雖然依法定方式執行,但有缺陷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