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構成侵佔罪怎麼處罰?
嫌疑人構成侵佔罪的,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的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絡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
三、侵佔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二)屬於本院管轄;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四、侵佔罪起訴後申請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撤訴是原告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強迫原告撤訴是法律不許可的,強行動員原告撤訴,附加條件的撤訴,都是違背自願原則的,也是不許可的。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後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訴。
侵佔罪的刑事處罰標準不是固定的,一般犯罪嫌疑人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刑事犯罪,不過,侵佔罪不能到公安機關報案,需要受害人自行收集證據直接到法院起訴,因為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起訴以後,被告人能取得自訴人諒解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