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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構成侵佔罪 | 構成侵佔罪怎樣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5W)

怎樣構成侵佔罪 構成侵佔罪怎樣處罰

侵佔罪屬於典型的自訴案件,此時需要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才行,當然這個過程中相關的證據,而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收集提供了。而司法實務中判斷是否構成侵佔罪,需要看有沒有滿足規定的條件。那究竟怎樣構成侵佔罪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樣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說明了持有的物件物範疇也說明了持有行為的法律性質。

以合法的方式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

財產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將財物的佔有權轉移給行為人,行為人“代為保管”財物亦即“佔有”財物,其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原因和根據是多種多樣的,如受他人的委託代購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財物,因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財產,這裡的委託關係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據日常生活規則事實上存在委託關係即可。

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將合法持有的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已有屬於侵佔罪的另一種型別。

雖然可以承認遺失物與遺忘物是有所區別的,但是基於二者本質共性,均可以成為侵佔罪的物件。如在遺失物的情形下,權利人也許不知自己的財物何時何地、如何丟失的,此種情況下難以存在要求拾撿者要求歸還的問題,故而難以認定拾撿者構成侵佔罪的問題(從刑事程式角度講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撿者並且要求其歸還的可能性,此時,要求拾撿者歸還而拒不歸還的,當然也可以構成侵佔罪。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論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還是“持有他人遺忘物、埋藏物”均屬於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狀態,則不存在侵佔罪的前提。

二、構成侵佔罪怎樣處罰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就是收集證據來證明行為人確實是構成犯罪的,這樣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最終確認構成侵佔罪的,才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當然,現實中我們也要區分清楚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畢竟後者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同時也是公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