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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安裝合同是否屬於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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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安裝合同是否屬於承攬合同?

一、《民法典》中安裝合同是否屬於承攬合同

《民法典》中安裝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典型的承攬合同包括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如何認定承攬合同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承攬人應當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這是他的主要義務。而定作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承攬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為完成這一工作,承攬人就必須提供一定的勞務,故而也屬提供勞務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並非僅僅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的承攬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於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的信任才達成的,只有承攬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說,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類工作成果都能滿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來完成,屬於債務之不履行行為,應負違約責任。

3、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對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實也是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分不開的。因為承攬合同一般並無固定的內容和形式,多數情況下屬於個別商訂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於對承攬人的特殊能力、條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攬人為其完成工作。

4、承攬人在工作期間對定作物承擔一定的風險

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等完成工作,完全屬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一般來說,在向定作人交付標的物之前,合同的風險是與定作人沒有關係的。

承攬合同所包括的型別有很多種,一般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安裝合同等等,只要定作人要求承攬人按自己的要求完成,在完成之後支付相應的報酬,那麼就可以認定為承攬合同,在雙方簽訂好合同之後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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