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民事訴訟法關於解除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79W)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解除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關於解除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申請了財產保全的,解除財產保全的情形包括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等,出現解除的情形時,法院會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做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費用是多少?

訴訟保全,由申請人向立案法院申請或法院以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保全交納的費用是依照該房屋的價值按比例計算的。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房屋財產保全時,應該依照該房屋價值按比例交納保全費用。按照規定,財產保全所繳納的費用不能超過5000元。申請財產訴訟保全時,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擔保的金額應與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