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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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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如果情節嚴重的,對單位既遂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既遂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受託客戶財產的行為而設立。由於該行為使客戶的財產陷入極大風險之中,從而動搖社會公眾的投資信念,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並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須以刑法制裁。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為。

所謂違背受託義務,是指金融機構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受託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有關委託合同所約定的有關金融機構應該承擔的具體約定義務。

所謂擅自運用,是指非法動用受託客戶的資金,包括具有歸還意圖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歸還的非法佔有。

所謂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是指客戶按約定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或者委託金融機構經營的資金和資產,含存款、證券交易資金、期貨交易資金以及受託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信託業務中的信託財產、證券投資基金等。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有資格開展投資理財特定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諮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該犯罪主體是單位。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的行為是擾亂了我國對金融管理的秩序,也會傷害到客戶的合法利益,只要受託者擅自運用受託資金造成嚴重情形,那麼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此罪的犯罪主體是屬於單位,執法人員在處罰時是會按雙罰制的處罰標準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