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學生打架致人輕傷是故意傷人罪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3.08W)

一、學生打架致人輕傷是故意傷人罪嗎?

學生打架致人輕傷是故意傷人罪嗎?

是故意傷害罪。故意將他人傷害至輕傷程度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1、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2、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3、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目前關於故意傷害這樣的一種行為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但同時還需要告訴大家的,就是如果說沒有達到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是不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的,但是治安方面的管理責任仍然是需要承擔的,比如說行政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