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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會構成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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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會構成貪汙罪?

一、哪些情形會構成貪汙罪?

1、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汙罪處罰。

2、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處罰。

3、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罪。

4、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貪汙罪論處。

5、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二、貪汙罪的判刑界限是什麼

貪汙罪作為一般貪汙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汙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汙罪的貪汙行為,還具有貪汙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汙罪與一般貪汙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汙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

其中,貪汙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汙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汙罪;而對於貪汙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汙情節。

其中,貪汙情節主要針對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汙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貪汙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汙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汙罪。其中,貪汙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汙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汙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汙的手段;五看貪汙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不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將相關的財產佔為己有的,都會按照貪汙罪來對此立案,但是必須要達到貪汙罪的立案標準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一般情況下,貪汙的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被認定為貪汙數額較大。貪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