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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多少構成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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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多少構成貪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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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貪汙罪最低金額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一)貪汙案(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貪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2.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