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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通知開庭時間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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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規定通知開庭時間是合理的嗎?

未按規定通知開庭時間是合理的嗎?

法院未按通知時間開庭是不合理的,法院開庭必須盡到通知義務,否則就是程式錯誤,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136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182款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程式是什麼?

法院在開庭審理民事案件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

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第二,證人到庭作證;

第三,鑑定人到庭;

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第五,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

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所以法院如果是接到了一個案件,那麼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處理好相關的流程,並且及時通知案件的當事人開庭時間,如果沒有按照相關的程式或者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通知開庭時間,那麼算是程式錯誤,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