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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撤銷後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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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撤銷後怎麼執行?

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撤銷後怎麼執行?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撤銷後無需執行。簽訂合同的時候有欺詐行為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哪些情形屬於可撤銷合同

關於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的。

三、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是什麼?

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簽訂後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夠發生法律效力,應當根據合同的內容以及簽訂合同時的狀態來作出判斷,若合同其中一方當事人通過欺詐方式簽訂合同的,將會構成可撤銷合同,此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銷,就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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