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1.44W)

一、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嗎?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嗎?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以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式行使請求權。這裡的“訴訟”應作廣義解釋。既包括民事訴訟法上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與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還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式提起的權利主張,如提請仲裁、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等等。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這是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式以外做出請求履行的主張。這種主張在客觀上改變了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除向義務人直接提出請求外,權利人向債務人的擔保人、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也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做出願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作為權利人信賴這種表示而不行使請求權,不能說是怠於行使權利,因此也應當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方式除了書面或者能夠證明的口頭方式以外,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延期支付、對債務履行提供擔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屬於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為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失去意義。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當然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在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下,如果義務人履行了債務的,則履行有效,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如果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係成立,該法律關係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在我國的民事案件糾紛的起訴的過程當中,是特別重要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法定的訴訟中斷的事由的發生的,那麼此時送訴訟時效中斷可多次進行,並且也是可以產生相應的訴訟中斷的法律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