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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遺失補辦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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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遺失補辦需要什麼材料?

一、戶口本遺失補辦需要什麼材料?

需要本人身份證,且需當事人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丟失居民戶口薄報登記表》和《丟失補領居民戶口薄登記表》(本戶的所有成年成員都須在申請上簽名)。戶主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請辦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申請,並簽名捺印。

戶口本是我國公民的重要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及家庭成員之間相互關係法律效力。大家辦理新入人員的戶口登記、婚姻登記、入學、辦理公證事務、購房、辦理申請出境手續、辦理個體營業執照、辦理個人信貸事務、領取社會救濟等會用到戶口本。

居民戶口簿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定證件,是公民依法履行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國家以戶為單位管理常住人口和進行戶口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其登記內容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內容一致。居民戶口簿是公民的重要證件,用於登記住戶人員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具體職稱、職業等內容的簿冊。在上學、結婚、領取護照、以及辦理很多重要事情時均需使用。

二、辦理戶口本的原則是什麼?

總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在具體工作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對於公民變更姓名,未滿18週歲的人要將乳名改為學名,只要家長提出申請,戶口登記機構核實情況後即准予變更;對年滿18週歲以上的,一般不應輕易給予變更,即使理由正當,也應從嚴掌握,並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方能變更。

又如公民申請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以及結婚、離婚、復婚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由公民本人或者戶主書面申報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經調查核實後,方可進行變更登記。由於分戶、並戶、戶主遷移或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戶主的,由戶主或新戶主提出申請,經戶口登記機構核實後,給予辦理戶主變更。

戶口登記就是擬在暫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滿16週歲的人員由暫住地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暫住登記,報公安派出所備案。不收取費用。

戶口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結婚、離婚、收養、死亡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檔案。戶口管理歸屬公安系統,公安系統的戶籍科負責專門管理。作為公安局的派出機構,鄉鎮派出所也承擔戶籍管理的職責。

戶口本遺失補辦需本人的身份證,要去派出所辦理相關的手續。由於公民自身原因使戶口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到公安局重新辦理戶口本。在同一個地方居住3~30天的,需要辦理暫住登記手續,報公安機構備案,公安系統的戶籍科專門負責管理人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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