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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醫療事故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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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醫療事故罪怎麼處罰?

一、《刑法》醫療事故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是有嚴格限制的:犯罪主體是有醫生執業資格的正規醫務人員;主觀上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醫療事故罪屬於過失犯罪。

二、如何認定屬於醫療事故罪當中的嚴重不負責任

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離職守的;

同行們值夜班、節假日值班、二線值班、三線值班脫崗的後果很嚴重,一旦發生患者死亡、致殘等嚴重醫療事故,脫崗是第一條罪狀。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不管醫院有沒有能力,先進行搶救,輸液、吸氧等基本救治是必須的,同時立即請上級大夫或醫院協助。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於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於。後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於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於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

醫療事故罪是對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一種侵犯,往往是因為醫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給患者人身造成了損害,就包括出現死亡結果或者其他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情況。而對於這一損害結果,一般行為人是出於過失造成,故意的話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是嚴重損害了其他就診人的身體健康,此時將會按照醫療事故罪對其處罰,也就是按照《刑法》第335條當中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那也必須是因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危害後果產生,兩者之間必然是需要具備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