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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佈證人出庭作證後證言需要經過質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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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佈證人出庭作證後證言需要經過質證嗎

一、宣佈證人出庭作證後證言需要經過質證嗎?

宣佈證人出庭作證後,證言需要經過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交叉詢問質證;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四、民事訴訟的質證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五、證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在我國,一般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的,不過,如果證人有特殊原因,比如因為身體原因或者路途遙遠不方便出庭的,諸如此類的情形,可以以其他方式作證,但是以其他方式作證的,需要經過法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