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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沒有定合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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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沒有定合同資格?

一、分公司有沒有定合同資格?

分公司可以單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

二、分公司必須加蓋總公司的章才是有效的嗎?

不是的,可以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分公司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但是也有一定的條件,如獲得總公司的授權。如果分公司具有相應的營業執照以及權力的話,與分公司所簽訂的合同不加蓋總公司的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須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