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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租房規避優先購買權訂立的合同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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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出租房規避優先購買權訂立的合同有沒有效?

出售出租房規避優先購買權訂立的合同有沒有效

出售出租房規避優先購買權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法律後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二、出租房買賣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出售出租房違反優先購買權賠償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四、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15日(原三個月已被廢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優先購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法定性。

優先購買權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由於優先購買權給予了優先購買權人購買機會的優惠,剝奪了非優先購買權人的購買機會,限制了財產出賣人選擇購買人的權利,因此,這種權利非有法定不可;

2、對抗性。

優先購買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權效力,這是優先購買權優先性的必然體現;

3、期待性。

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人在財產所有人出賣該財產予第三人前,其優先購買權不具有現實行使性,只處於期待狀態,只有在所有人出賣該財產予第三人時,這項權利的行使才由“可能”變為“現實”;

4、附屬性。

優先購買權的享有是基於某種特定法律關係的存在,即法律只賦予具有某種特定法律關係的民事主體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優先購買權是附屬在某種特定法律關係上的。

出租人跟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不因為出租人沒有提前通知承租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原因可能是合同內容,違法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承租房屋轉賣給第三人的,受讓方無權提前解除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