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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不可以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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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不可以申訴嗎?

管轄權異議不可以申訴嗎?

不是,可以申訴。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後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後,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4)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權歲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再審,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經過再審和提審,撤銷原判決和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5)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並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二、管轄權異議和管轄恆定原則是什麼意思

管轄恆定的原則是指法院對某個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恆定。

管轄恆定的意義:保持訴訟的安定性。訴訟的不安定性必然導致當事人的訟累和司法資源不必要的耗費。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只要認為受理訴訟的法院或將其訴訟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時候,就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可以進行申訴,在異議做出裁定沒有判決之前,異議的終審有錯誤是,可以撤銷錯誤裁定並且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管轄恆定的原則是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