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受理範圍 閱讀(2.42W)

一、最新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況的,應當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1、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社會市場經濟秩序,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2、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後,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3、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援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是非常嚴重的法律問題,作為公民應當瞭解其中的判案標準。只要金額高達20萬元以上就已經屬於非法集資,不管個人或集體處於什麼目的進行這樣的犯罪行為,這都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個人財產和國家財產不可分割,所以非法集資是嚴格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