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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的標的哪些特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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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的標的哪些特殊標的?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的標的哪些特殊標的?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配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釋出《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強制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以後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5、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二、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方式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民事案件中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需要及時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賣和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強制執行的過程中需要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目的是通過處罰性措施明確身為公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