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民事代理行為是訴訟標的物嗎

受理範圍 閱讀(2.77W)

一、民事代理行為是訴訟標的物嗎?

民事代理行為是訴訟標的物嗎

民事代理行為是訴訟標的物,訴訟標的物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一是有形財產,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勞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四是工作成果,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專案,技術開發合同中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二、訴訟標的與標的物有什麼區別?

1、本質不同

標的物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就爭議總體而言的。

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禦都圍繞著訴訟標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後,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複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後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向法院再行起訴。

2、決定關係不同

法律關係(訴訟標的)決定訴訟請求,當事人是基於實體法律關係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告只有在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其提出的請求才能實現。

3、具體程度不同

標的物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體的權益請求。訴訟請求必須要具體,訴訟標的不可能具體。訴訟標的是直接的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係關係的主張或者宣告;訴訟請求是結合具體的案件對這種主張或者宣告的具體化。

如果在民事代理合同當中,代理人或被代理人違反了代理合同當中的某些約定而起訴的話,這時候訴訟標的物就是民事代理合同,所以說,某種具體的行為也可成為訴訟標的物,類似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