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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的法條有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2.07W)

一、駁回起訴的法條有什麼?

駁回起訴的法條有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後,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二、駁回起訴可以上訴嗎?

可以上訴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決定不再受理的,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與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接頂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

法院駁回起訴的法條有《民事訴訟法》,法院下達駁回起訴裁決之後,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可以再次起訴,對於再次起訴來說,只要符合起訴的條件,人民法院會予以受理。但如果法院下達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對於同一個訴訟請求,就不能再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