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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3.22W)

一、駁回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駁回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裁定駁回起訴的條件: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8、離婚收養關係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複起訴的。

二、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後,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原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或者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原告提起訴訟時,沒有明確的指出被告是誰;在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中,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的事實及理由,實際操作中,存在重複起訴的情形,出現上面這幾種情況,法院可以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