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2.35W)

一、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是什麼?

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是什麼?

執行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文書。

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在執行過程中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協助事項的一類法律文書的總稱。協助執行通知書本身可以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文書,也可以根據協助執行事項的不同分別稱為不同的文書,如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邊控物件通知書、指定保管查封財產通知書、責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書等。協助執行通知書一般為填寫式法律文書,而非文字敘述式文書,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或者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寫。所以,其格式、內容相對比比較固定。

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又稱為財產申報通知書,市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責令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時用的法律文書。其制訂根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人民法院在製作本通知書是還應當同時製作《財產申報表》,並同時送達被執行人。本通知書為填寫式,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各級法院制定的樣式根據執行工作的需要填寫。

二、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有哪幾種?

1.執結結案與和解案

執結是最圓滿最徹底的結案方式,也是執行工作追求的理想狀態,它包括全部履行和實際履行一部分但權利人明確放棄了其餘部分權利,不需要再履行的部分履行等兩種方式。

和解的具體含義在《執行規定》中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它強調履行完畢。

2.終結執行與保留債權,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是在執行中出現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雖然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也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結案方式。

保留債權、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式中,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為基礎,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的一種結案方式。

終結執行是在執行中出現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雖然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也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結案方式。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執結結案與和解案是一種圓滿的結案方式,雙方都達成一致,並且已經履行完畢的,還有一種是終結執行與保留債權,是一種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的,沒有實現的,不得不結束的執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