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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的執行異議具備哪些條件?

判決執行 閱讀(5.04K)

一、超標的執行異議具備哪些條件?

超標的執行異議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異議的提出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提出異議的人應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訴訟雙方當事人之外的人。在執行工作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視為執行異議。

第二,執行異議應針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標的,是指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行為等內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執行的財產屬於自己所有;也可以認為被執行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員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態度等提出的意見不屬於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應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如果執行工作已經完成,案件終結,案外人有異議,只能通過新的訴訟處理,也不屬於執行異議。

1、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

2、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

3、必須在執行程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程式終結後,案外人再提出異議的,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訴訟程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4、執行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執行異議的含義

(一)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異議是在執行過程中針對兩種情況提出

1、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提出

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指本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例如,人民法院執行員在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時,沒有作出裁定,被執行人認為其行為違法,這種情況就是執行異議;

2、對執行標的有不同意見提出

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案外人是指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例如,人民法院執行員根據王某申請,查封、變賣李某家中一臺電腦時,趙某得知後提出:這臺電腦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暫存在李某家的,並拿出相關證據,這種情況也是執行異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的,叫執行異議。

實踐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於家庭親情、友誼或者與被執行人的關係,向人民法院表示自願代被執行人清償債務,但事後悔改並提出異議。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誠信原則和制裁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因書面承諾為被執行人自願清償債務而增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無正當理由反悔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