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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費減免申請的條件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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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執行費減免申請的條件有啥?

法院執行費減免申請的條件有啥?

法院執行費減免申請的條件,可參考以下

(一)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二)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三)系國家規定的優撫物件,生活困難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六)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免交申請執行費的措施只適用於經濟確有困難的自然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當事人申請減交、免交申請執行費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等書面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減免申請執行費的事實、理由和請求,並提供足以證明存在減免申請執行費情形的證據材料。

二、法院被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