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法院強制執行,可以採取的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
6、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1、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均為公民或其中一方為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年內申請執行;
3、在執行中當事人間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一方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三、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式釋出的支付令。
3、發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4、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
5、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綜上所述,常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還需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相應的財物,如果沒有那麼申請執行也是起不到多大作用的。強制執行也是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