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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該如何追加被執行人

判決執行 閱讀(2.85W)

一、如何追加被執行人

一般該如何追加被執行人

根據執行實踐,追加被執行人,大致上應當經過如下程式:

(一)申請執行人提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執行機構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依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如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撤銷的,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等。

(三)執行機構舉行聽證,召集追加的被執行人和執行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賦予其申辯的機會,對有關事實進行審查,並由合議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決。

(四)製作並送達裁定書。裁定書應寫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分別送達原執行主體和追加後的被執行人。裁定書送達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二、在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具體流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三十一條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被裁定變更、追加的被申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其爭議範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第三十三條被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決不得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判決變更責任範圍;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被申請人爭議範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三、變更執行人申請書範文

變更執行人申請書

申請人:xxx(基本身份情況,如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所列的基本身份情況)

申請執行人:xxx(基本身份情況)

被執行人:xxx(基本身份情況)

申請事項:

請求將xxx人民法院(xxx)芙執字第xxx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變更為xxx。

事實與理由:

須陳述自現申請執行人轉讓本案債權開始、至申請人受讓債權止的歷次轉讓本案債權的經過,告知被執行人債權轉讓事實的經過,包括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時間,告知被執行人債權轉讓事實的時間、方式;須陳述申請人取得本案債權的具體份額,是否本案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權或是部分債權,僅受讓部分債權的須具體說明受讓了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哪一項債權。

綜上,特請求將xxx區人民法院(xxx)芙執字第xxx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變更為xxx。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x年x月x日

綜上所述,這個被執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式中因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有相關義務的人作為追加人並讓這個執行人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不過這也是要經過這個法院召集被執行人申辯的結果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