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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底可以消除嗎

判決執行 閱讀(5.71K)

一、有一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底可以消除嗎?

有一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底可以消除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所有犯罪釋放人員,都在公安控制中。刑事犯罪記錄永久儲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係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因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而構成犯罪的,說明當事人的所作所為情節已經非常的惡劣,一般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律後果頂多就是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如果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工作都拒不配合的,就得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