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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調解嗎

判決執行 閱讀(8.42K)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調解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調解嗎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可以調解,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於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不能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公訴案件的起訴權賦予人民檢察院。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問題,公訴案件的起訴權是重要的司法權,屬於公權力;私人無權行使,即不能私了。

2、如果公訴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已自行私了,檢察機關仍然可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審判。公訴案件私了行為是違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自訴案件是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的,自訴案件涉及到自訴人私權力的行使問題,所以自訴人既可以撤回自訴也可以接受法院的調解或判決. 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則依法判決。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很多拒執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認為潑皮耍賴就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等到真正意識到已經涉嫌構成犯罪了的情況下,才想起來去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如果都已經以拒執罪立案了,既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也要履行應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