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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院判的錢不給怎麼辦

判決執行 閱讀(2.41W)

我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最終的判決,那都是代表國家權威性的,法院就是我國司法體系當中最重要的一個部門。一般我國公民還是很少有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履行的這類人。有些時候比如說在意外人身傷害當中,法院判決給受害者賠償多少錢,但是對方卻拒不履行。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法院判的錢不給怎麼辦?

在我國法院判的錢不給怎麼辦

一、在我國法院判的錢不給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式是怎樣的?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 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三、法院執行方式有哪些?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如果法院已經判決了賠給自己多少錢,但是對方沒有什麼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給自己錢,這種情況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可以由人民法院出面,扣押當事人的不動產和凍結銀行卡等這些方式,將錢賠給受害者。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