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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的法條內容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2.87W)

一、先予執行的法條內容是什麼?

先予執行的法條內容是什麼?

先予執行的法條內容是指人民法院在做出終審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在生活、生產經營的緊急需要做出裁定責令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式。

二、先予執行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先予執行是一種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執行方式。有些案件在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之後對於結果的執行將會有違約的概率出現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如果法院或者執行的機構認為案件有執行先予執行的必要的,當事人需要全力配合,不得違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