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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親屬關係需要哪些手續

判決執行 閱讀(2.56W)

親屬關係公證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公民應當到其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辦。涉外、涉港澳臺親屬關係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有涉外公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和證明:
1、本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2、所在單位根據檔案出具的有關當事人親屬關係證明。
3、被證明的域外親屬的身份證件的影印件以及有關來往書信等。
4、被證明的國內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書等。
5、經過中間人證明的親屬關係,應提交中間人身份證明和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6、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符合《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九條受理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於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對不受理不服的申訴程式。
公證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
二、審查、出證。
除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辦證目的。
2、核實所提供的證件的真實性,防止利用虛假的親屬關係達到出境的目的。
3、申請人、關係人的姓名(包括譯名)、出生日期必須準確無誤,相互間稱謂關係應按我國法律規定和習慣上的統一稱謂。
4、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要考慮使用國的特殊規定和要求,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要求出具公證書。
經審查,符合《公證程式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公證處應依法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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