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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判決執行 閱讀(5.7K)

執行異議處理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1、裁定駁回。當事人雖然提出了執行異議,但卻沒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應認為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駁回;
2、中止或停止執行。申請執行的異議成立的,可以中止執行或停止執行;
3、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繼續執行。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
4、進行再審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若審理後,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程式,用書面通知駁回案外人的異議。反之則變更裁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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