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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2.65W)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一、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的處理方式分以下情況: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

根據動產佔有、不動產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共同財產

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並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應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雖然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財產視為個人財產,但根據《民法典》關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應當同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並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配偶未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有些夫妻在分割財產才會發現對方感到的財產實際上是屬於自己個人的,在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前提下就可以要求對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只要是當事人的申請都會得到法院的介入調查,如果是的確有此種不是共同財產的情況就會改變判決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