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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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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是什麼?

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是什麼?

執行案件的管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強制執行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有利於權利人行使申請權,使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有利於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均衡和協調;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

二、法院管轄相關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行政處罰後多久申請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之後,一般情況可以在超過規定的期限之後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且超過期限,可以要求增加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